黑耀镜の恶魔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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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千年的咏叹调》事件(虽然解决,但实在令人感到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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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14:0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8-13 05:24 编辑 <br /><br />总结
最近三年里,我做了五次辩证,其中最大的一次前后历时九天,参战人数达数十人,我一个人先后和若干人(N=8)进行抗辩。虽然最终在气势上压过对方,也将对方来人一一呵退,但是我认为我败了,败的很惨。我在后来的反思中认为,辩证的唯一目的就是让对方承认自己的观点,除此以外任何事都不重要,即使将对方羞辱的无地自容,也毫无意义。如果达不到这个目标,取得任何结果,都是败了。
这次交涉,是我感到最艰难的一次辩证,前后总共两个小时舌战,也是我唯一一次不是因为个人利益和对方进行辩证。或许有人奇怪我是因为“对方引用了我的文字”找到对方进行交涉,为什么不是因为我个人的利益。我之前和水神修的沟通,包括在和对方的交涉时曾反复重申我的观点:这不仅仅是我个人,或是一两个人利益受到损害的问题,如果这件事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将是一个极不好的先例,对今后CV乃至整个游戏研究的原创发展将是一次冲击。这种说法或许有些夸张,但是这样一个立足点会影响之后的解决方案。
经过反复沟通,并且经历了中间有半个小时我同时和两个人进行论辩的过程,我还是保留了很多话没有说,对方也提出了很多不堪一击的论点,我都保持克制没有辩驳。
例如对方曾举出一个观点:那个专辑的内容摘抄了网络上的部分文字,编辑在网上收集资料,这个过程是必不可少的,因为你也要考虑到网络时代的特殊性。你的文字发布在网络上,说明你已经接受网络这种自由传播的模式,编辑并不知道那是你的文章,编辑也找不到作者,你也知道网络传播的扩散性。而且,编辑也只是摘录他认为正确的资料,并非全文照抄。
暂不论编辑是否真的去查找过作者,不完全引用便不算侵权?难道“对方辩友”没有听过保护作品完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八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不知道“对方辩友”真的不懂法还是在敷衍我,发布在网络上的文章就等于作者默许可以无条件被商业化?
2006年5月18号,温总理签署第468号国务院令(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即《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我仅仅讨论观点对错,并不是针对观点提出者的不满)
对方几次都因为担心后果想以经济补偿的方式解决此事,我和水神拒绝了。同时,对方积极收买水神,想要置我于孤立,想迫使我单方面瓦解,水神为此也付出了一台PSP的代价,我深感愧疚。我十分感谢水神修对我的信任,能达到最后这个结果,水神实际上是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事件的处理,不仅水神修,包括我在内也是不能忍受的,对方过于敷衍了事。本来我是准备给对方一个台阶下的,看来如今我也只能表示遗憾。
在LU论坛上,我看到一位名叫做55036501的朋友几天前讨论此事发的帖子,帖子内容是:
根据以往经验,通常发生这种抄袭事件的基本流程攻略幸灾乐祸版是
【买书后发现被抄】——【搜罗罪证并列举罪状广发天下】——【一众好事者或看戏者跟着起烘】——【到抄人杂志所属论坛声讨或找到编辑理论】
最后进入的结局
【把抄人杂志全社轰杀之(Nice Boat Ending)】路线突入条件:主角需要具有杨佳同志的一切属性,你问杨佳是谁?百度去!
【诉诸法律捍卫自己的尊严和著作权,并让抄人杂志得到应得的报应(Good Ending 1)】路线突入条件:迷!广大人民群众希望看到但从未见过的传说中的结局。
【调解达成1,维护了尊严,得到了赔偿,抄人杂志表态道歉,双赢(Good Ending 2)】路线突入条件:这个世道,if 奸商=好人成立……
【调解达成2,得到了掩口费,结束讨论,事件不了了之(Normal Ending)】路线突入条件:普遍的结局,主角不厚道。
【调解失败,什么也得不到,一番扰攘后,事件烟消云散(Bad Ending)】路线突入条件:太普遍了,十件中七件都是这样,社会现象……基本上除了声讨后丢下一句“丫D,老子对天发誓绝对不买XX出版的一切XX”外,是不是该想想自己出书致富去

PS:有须秀树,关于那幅画,你私下和我联系。
以上观点仅代表我个人
深海披风
08年11月
附 事件处理结果:
甲方放弃经济赔偿要求,乙方在网站上发布致歉声明

截图
cv.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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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14:43:0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8-13 05:24 编辑 <br /><br />刚一进来看到这个真的是闹得沸沸扬扬....
之前已经说过...还是对游戏周边产品(非书刊类)比较感兴趣...比如挂饰等等....

发表于 2008-10-31 14:46:2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8-13 05:24 编辑 <br /><br />披风,首先很高兴再次看到你出现,这都几年没见了。
我已经收到了ucg编辑的回复,这里面似乎有内幕。
好像是以ucg的名义出版的,只是出版社选在了电脑报?
不管怎么样,如我帖子里说的,他们二次使用稿件,省略作者名,已经侵害了著作权中的使用权,稿酬和署名权的问题

发表于 2008-10-31 14:49:5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8-13 05:24 编辑 <br /><br />这本书跟《掌机王》和UCG是同一个"爹地"的
动漫游出的专书除了那个生化专辑不错以外其他得都烂的可以

 楼主| 发表于 2008-10-31 14:57:5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8-13 05:24 编辑 <br /><br />水神已经回国了么?
我本来就打算做个结尾就离开CV。之前抛弃CV开始写小说试着投稿了。
杂志背面左上角印着ACG STUDIO 动漫游工作室。UCG和电脑报内幕是怎么回事?借刀杀人?

发表于 2008-10-31 15: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8-13 05:24 编辑 <br /><br />水神已经回国了么?
我本来就打算做个结尾就离开CV。之前抛弃CV开始写小说试着投稿了。
杂志背面左上角印着ACG STUDIO 动漫游工作室。UCG和电脑报内幕是怎么回事?借刀杀人?看到重庆就猜到他家先人是谁了 [/quote]
没有,我上网看截图时发现的。
ACG到底是什么,只有请熟悉国内情况的人来谈了,
就目前的情况,好像是和UCG属于一个单位的兄弟杂志,
现在和对方进一步地交涉中

发表于 2008-10-31 15: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8-13 05:24 编辑 <br /><br />叹……元老们都出现了……
该书P.4-P.5的《主要角色关系图》与我做的那份很相似,我也不知道是说负责这两页的编辑大人是抄袭好呢,还是做了深度的“借鉴”好了……
详见这贴
而且错误还哈多……
单单是P.86-P.95中,介绍的38只怪物中至少16只怪物的出场作品写错、漏写
详见这贴14L

 楼主| 发表于 2008-10-31 15:24:1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8-13 05:24 编辑 <br /><br />楼上贴张原图,打包传附件上来。这图的属性创建时间从证据学的角度说,如果你的图晚于这书出版时间,将不能被采用。

发表于 2008-10-31 15:47:4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8-13 05:24 编辑 <br /><br />按对方的说法,这书是社内杂志。
他们提出投稿采用支付稿酬后,他们取得了作者的完全授权,
也就是说,哪怕是登到 妇女之友 上都可以,也不必另外再支付稿酬。
他们只承认没有署名的问题。

发表于 2008-10-31 15:48:3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8-13 05:24 编辑 <br /><br />SD原文件
创建于08年9月18日,21:34:05
最终修改于08年9月19日,13:11:52
JPG图始发于
原文件太大,附件传不上……ORZ
找个地方上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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